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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国栋|用科学和法治的力量打赢“上海保卫战”——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治评析

冯国栋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11-11

冯国栋

上海航天局办公室副主任兼法务处处长、上海市法学会国家安全法律研究会理事

要目

一、依法开展社区疫情防控二、依法采取流调、排查等必要防控举措三、依法定期发布疫情信息四、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
五、依法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预防类措施
六、依法对特定居民小区或楼栋采取隔离类措施七、依法对较大区域采取封控类措施
八、依法设立疫区并采取封控类措施
九、对被病毒感染物品依法采取封控类措施
十、依法追究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法律责任


当前,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进入最吃紧的决战阶段,上海正在采取最坚决措施全力阻击新冠疫情的传播。上海作为一个拥有2500万常住人口的超大城市,是国家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城市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城市,更是我国屈指可数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城市。在这场历史大考面前,上海没有退路,唯有依靠科学和法治的力量打好这场“上海保卫战”。

疫情防控战,既是依靠科学的战斗,更是依赖法治的战斗。上海在这场战斗中,无论是前期的精准防疫还是现在的背水一战,都始终没有脱离“法治”的轨道。上海采取的一系列防控举措始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代表的相关法律及上海地方立法机关《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地方法规,始终在坚持依法防疫的努力。

一、依法开展社区疫情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同时又明确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的相关授权,上海提出了《社区疫情防控管理工作指引》,鼓励向社区报到的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作为志愿者,下沉充实到社区一线承担疫情防控任务。

二、依法采取流调、排查等必要防控举措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上海建立了市、区联防联控应急处置机制,流调队伍和人员彻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人员排查,广大市民也应积极配合疾控人员开展流调排查和采样检测工作。

三、依法定期发布疫情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上海建立了每日疫情权威发布机制,通过召开发布会和依靠“上海发布”等线上平台,全面通报相关信息,真实反馈市民关切。难能可贵的是,上海始终力求在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相关信息发布中极力避免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给每个“病人”以尊严。

四、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同时,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目前,上海已经建设了一系列方舱医院,相当数量的感染者也已经接受隔离治疗。

五、依法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预防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应当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当前,上海正在全面落实核酸筛查“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广大市民应依法配合做好核酸筛查工作,不应逃避自己参与核酸筛查的正当义务。

六、依法对特定居民小区或楼栋采取隔离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同时,还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当前,上海的广大市民已经居家或封闭式办公相当一段时间,必然会面对诸多困难,都渴望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越是这样的时刻,越需要“摒住”,越是要“讲规矩”,越是要服从大局、彰显“素质”。

七、依法对较大区域采取封控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前期,上海已经及时采取了学校停课(网上授课)等举措,目前为防止病毒传播对超市、菜场等也采取了必要的管控措施。可以预见,相当的商户受此影响处境艰难,但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这样的措施实在是不得已的必须之举,也是依法之举。

八、依法设立疫区并采取封控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当前,上海已经对浦东、浦西相继封控后开展核酸筛查,并已经宣布依法实行“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三区”差异化防控举措,要求封控区“区域封闭、足不出户”,管控区“人不出小区、严禁聚集”,这些都是依法落实相关法律的具体举措。

九、对被病毒感染物品依法采取封控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当下,为避免病毒传播,上海的物流受到了不小的影响,但为了尽快斩断病毒的传播链条,全社会都必须学会承受这种代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正是法治的成本。

十、依法追究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传染病防控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责任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民事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治安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治既是温情的,也是严肃的,希望每位市民都能用自己的行动尊法、守法,履行作为市民的法律义务。

疫情之下,让我们共同用法治守护这座城市,用法治的共识,推动上海这座流淌着“法治精神”的城市早日“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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